辽东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辽政发[2007]35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东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学校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比例为全校学生数的5%;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资助比例为全校学生数的10%;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优;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各科考试没有不及格成绩,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良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一)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二)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党纪、团纪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通报批评的;
(三)不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助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辽东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审:
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填写《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上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一次评定,按月发放,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辽东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07]3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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