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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教函〔2007〕25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东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部署、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辽东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审核、确认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认定结果;
  (四)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干事、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指导成立以年级(或者专业、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三)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排序、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六)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八条 以年级(或者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年级(或者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5%,其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年级(或者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本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年级(或者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排序工作;
  (二)组织填写、统计《辽东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报本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月收入或者年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平均水平,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正常生活费低于该校正常消费水平,且难以支付子女在校正常学费和生活费,经学校认定可确定为贫困学生。重点是来自贫困地区农村和城市棚户区学生或者城镇父母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者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及单亲家庭)的学生。
  第十条 来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家庭,且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较低的学生,经学校认定可确定为特困学生。孤儿、烈士子女认定为特困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
  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辽东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居住地一级政府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当年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者专业、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进行排序,将排序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审核、排序、公示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排序,并以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审核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时间要求
  每学年开学后,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启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截止日期为每学年的10月31日。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学校将不定期地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因弄虚作假或者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二级学院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辽东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辽东学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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