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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东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函[2007]2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东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组织与开展,在二级学院的学生会组织中设立学生勤工助学部。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处理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及时将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信息发布给各二级学院;
  (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每学期汇总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开展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的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求职信息库,收集用工部门信息;
  (三)指导勤工助学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开展工作;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七)每学期将本学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名单汇总,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各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后勤、产业等部门要创造条件,尽量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让更多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高空作业、有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体有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以及超出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各部门均不得安排学生在这些岗位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向全校学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按照招聘原则,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把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加以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程序: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辽东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推荐给用工部门。用工部门同意后,和学生签订《辽东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工作时间、地点、质量要求、报酬及法律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工部门、二级学院各一份。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各二级学院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后,将用人信息发布到相应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二级学院副书记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辽东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工作时间、地点、质量要求、报酬及法律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二级学院各一份。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丹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报酬。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丹东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丹东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者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者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东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及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辽东学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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